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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易安網保經服務聲明
服務契約書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消費者、本公司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網路投保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消費者:指符合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得辦理網路投保之消費者,需年滿十八歲且具行為能力,如法規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公司:指本公司辦理網路投保而與特定保險公司簽約合作並將網路介接於該公司資訊系統之保險公司。

三、網路投保: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本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足資辨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經由本公司資訊系統與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連結,洽訂保險契約。

四、本服務:指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網路投保服務。

五、電子訊息:指消費者、本公司或保險公司間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六、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七、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聯,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八、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公司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消費者使用本服務前,應先確認本公司正確之網址。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本公司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公司接收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消費者。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本公司受理。

本公司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

本公司於消費者完成要保文件填寫(登打)後,應告知消費者已將其網路投保相關文件轉送給保險公司。

本公司應要求保險公司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投保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本公司與消費者。且要求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公司、消費者或保險公司接收來自任一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本公司或保險公司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或保險公司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本公司或保險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公司或保險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本公司或保險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消費者。

第七條 消費者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服務,應自行具備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第八條 消費者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公司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本公司或保險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或保險公司查明。 本公司或保險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或保險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消費者使用本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或保險公司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錯誤之發生,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保險公司者,本公司或保險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通知消費者。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公司或保險公司接受消費者為前項通知前,已依本服務之指示為給付或作為者,得對抗消費者。但本公司或保險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本公司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本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本服務,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本服務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紀錄作成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消費者、本公司及保險公司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文件相同。 消費者同意經本公司資訊系統提供予保險公司之電子訊息,視為消費者本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合約之效力

本公司應與保險公司訂立業務往來合作契約,約定本契約有關保險公司應履行之權利和義務。 保險公司依本契約對消費者所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對消費者即生效力。

第十八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終止契約

本公司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但消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

一、消費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消費者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消費者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二十條 通知處所

消費者或本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一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三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修訂,本公司得於網站上公告修正內容。

同意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

本會員茲向易安網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透過本公司網站 https://pchome24.einsure.com.tw/(以下簡稱本網站)進行網路投保。

本會員於申請網路投保前,已詳閱且同意本網站所提供本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網路投保服務契約書及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所發給本網站會員帳號密碼,為本公司對該會員身分之認證,會員應妥善保管;經核對使用者帳號密碼無誤時,即視為本會員親自於本網站申請網路投保。

二、在使用本網路申請網路投保時,可能有以下風險:

(一) 訊息傳送之中斷(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保險公司資訊系統問題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

(二) 其他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因影響網路投保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本會員於使用本網站申請網路投保前,應對本公司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予以注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或保險公司得不處理本會員網路投保之申請:

(一) 本公司或保險公司認本會員網路投保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二) 本會員網路投保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保險契約之約定者。

四、本會員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上述網路投保聲明書內容申請網路投保之注意事項、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爰同意以申請本網路進行網路投保事宜,特此聲明。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易安網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敬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保險經紀業務。
(二)
保險經紀業務推廣與行銷。
(三)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與本公司往來之業務文件、申請書、授權書或契約書等所列,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病歷、醫療、健康、財務資料等必要個人資料類別為限。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
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
與本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之保險業者。
(五)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
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之保險業者、因辦理保險業務需要之第三方、保險相關公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
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
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
行使權利之方式:
以書面之方式行使權利。
六、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本公司基於健全保險經紀人業務與保戶服務,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無法提供完善服務。 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取得當事人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個資同意書

台端已瞭解並同意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保險法第177條之1暨其授權辦法等規定,關於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所為蒐集、處理及利用,除上述告知書所列告知事項外,就台端個人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於人身/財產保險業務之客戶服務、招攬、理賠、契約保全、申訴及爭議處理、公司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及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等之目的及範圍內使用。若台端不同意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前述資料,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台端相關人身/財產保險業務之申請及辦理。